為了避免爆炸和火災事故的發生,許多_都制訂了相應的法規和條例.例如;日本消防法中明確指出,在可燃性液體、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氣體泄漏或者有停留危險的場所及可燃性粉塵有顯著浮游危險的場所……,不得使用發火花的機械器具、工具、融物等(日本《消防法》第3章第24條第13項、第 10條第3項).日本勞動省頒布的第35號勞動安全衛生規則中規定:使用者不許在可燃性粉塵或危險物存在而有發生撂炸產生火災的場所使用發生火花或電弧至使成為點火源的機械器具、其他設備或明火(1966年12月28日勞動省令第140條2項)。日本船舶安全法危險物運輸及儲藏規則中第31條第 3項規定;在炸藥之類的裝卸及堆積場所及其附近,持有火柴、露鐵工具或其他易發火的物品及帶有鐵釘的鞋不得進入。第101條第3項規定:油船內,持有安全火柴外的火柴、露鐵工具、容易發火的物品或帶鐵釘的鞋類不得進入。
世界上一些_很重視防爆工具的生產和管理工作。日本于1969年即制訂了有關防爆用鍍銅合金制工具的標準,規定了防爆用鈹銅合金制工具類的不引火性試驗方法標準(JISM7002),還規定了防爆用鈹銅合金制的各類工具的具體產品標準 (JISM7615-7622,JISM7628-7631).其中包括防爆用呆扳手、防爆用活扳手、防爆用桶蓋扳手、防爆用圓頭錘、防爆用八角錘、防爆用鏨子、防爆用鋼絲鉗、防爆用梅花扳手、防爆用管子鉗、防爆用螺絲刀(改錐)、防爆用鯉魚鉗、防爆用鎬等。這些標準曾先后于1977年、1984年、1987年進行了重新修訂.在 1987年重新修訂的產品標準中將各產品的標準歸為《防爆用鈹銅合金工具類》一個標準,編號為JISM7615-1987。ANST美國標準規定了防爆防磁活扳手和管于鉗,編號為MIL-W-17912C-1967。